股权激励的胜诉密码:从一起标的额过亿的对赌纠纷看律师的攻防之道

股权激励纠纷逐年攀升,本文以一起标的额1.2亿元的对赌失败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法院如何认定行权条件成就与否,揭示大律师团队通过绩效考核留痕与合同独立效力论证赢得胜诉的···

股权激励,本是企业与核心人才之间“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制度设计,但当公司上市梦碎或业绩对赌失败,这份“金手铐”便可能瞬间沦为诉讼的导火索罢了。近三年,随着越来越多“期权纠纷”“限制性股票回购案”涌入法庭,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面前:当激励对象与公司反目,手握《股权激励协议》的大律师团队,究竟凭什么能赢下判决?


答案藏在证据链的完整性里,更藏在律师对“合同效力”与“劳动关系”交叉地带的精准拿捏上。以本所2024年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某拟IPO的智能制造企业,在B轮融资后对包括CTO在内的七名高管授予了2%的期权,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满四年且完成业绩考核方可行权”。但是,公司因行业寒冬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递交上市申请,创始人在董事会压力下,单方面向CTO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以“未满足行权条件”为由,拒绝其行权请求。CTO随即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恶意阻止行权条件成就,要求按融资估值折价赔偿,标的额高达1.2亿元。


这场纠纷的戏剧性在于,双方都“有理”——公司坚称白纸黑字的行权门槛未过,CTO则指控创始人为逃避股权稀释而变相解雇。庭审交锋中,我方代理公司一方,核心策略并非纠缠于上市时间表,而是抽丝剥茧地还原了“考核体系”的落地过程。我们调取了近三年的绩效考核邮件、董事会会议纪要及CTO本人签收的《年度KPI确认单》,证明其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而非公司单方拒不安排考核。同时,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321号裁定中的裁判精神:股权激励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与否应严格依照约定,且激励对象负有主动履行的义务,不能因自身消极不作为转而归责于公司。


股权激励的胜诉密码:从一起标的额过亿的对赌纠纷看律师的攻防之道

这场攻防的胜负手,最终落在了“劳动合同解除”与“股权激励资格”的关联性认定上。我方论证,尽管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履行,但《股权激励协议》作为独立的民商事合同,其效力并不当然依附于劳动关系。尤其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因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关系者,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的情况下,CTO的“不合格”考核结果已触发该条款。最终,仲裁庭与一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CTO的全部请求,认定公司行权拒绝合法有效。这一结果颠覆了许多企业高管的惯性认知——他们普遍以为,只要被“开掉”,期权就能以“胁迫离职”为由索赔成功。


此案给行业带来的启示是双重的。对企业而言,股权激励绝不仅是发一份协议那么简单,它需要配套的、可留痕的绩效考核体系,任何“人情考核”或“口头约定”在诉讼中都是致命软肋。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必须跳脱出单纯的合同文本,而应构建“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法治理+证据链管理”的三维诉讼策略。得注意,近两年北京、上海、深圳三地高院陆续出台的《关于审理股权激励相关纠纷案件的解答》,均强调“意思自治优先”与“举证责任分配”,这为擅长精细化作业的律师提供了更大的施展空间。


回到那个核心命题:大律师的胜诉把握,从来不靠运气或所谓“人脉”,而是靠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场景化运用。当股权从“激励工具”变成“诉讼筹码”,唯有那些能提前预判风险、在合同设计阶段就埋下攻防伏笔的法律人,才能真正笑到最后一点。对于仍在观望的企业创始人而言,或许最该记住一句朴素的法律格言:最好的胜诉,不是庭审上的雷霆万钧,而是协议落笔时的滴水不漏。


行权条件; 业绩考核; 劳动合同解除; 举证责任

文章版权声明:专注为各类客户提供高品质、专业化、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