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合规;律师执业风险;串通投标;合规不起诉;证据边界

本文以某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合规不起诉案为切入,剖析律师在刑事合规业务中面临的保密义务冲突、证据处置越界、虚假整改连带责任三大法律陷阱,结合刑法第30···

【摘要】本文以某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合规不起诉案为切入,剖析律师在刑事合规业务中面临的保密义务冲突、证据处置越界、虚假整改连带责任三大法律陷阱,结合《刑法》第306条、第307条之一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度,提出律师应当坚守辩护人独立地位、区分合规顾问与辩护人角色、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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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领域刑事合规业务近三年呈井喷之势,尤其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推开后,掌握项目资源的建工企业一旦卷入串通投标、重大责任事故、虚开发票等罪名,几乎都会寻求律师介入合规整改。但是,律师在其中的角色远比传统辩护复杂,法律陷阱也随之而来。


先看一个案例。2023年,某省属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侦查,涉案中标金额逾3.2亿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除依法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外,还协助企业启动合规整改。整改过程中,律师团队梳理出企业历年投标文件中的“陪标”记录,制作了内部核查报告,并据此制定合规制度。检察机关最终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建工集团启动合规考察。但事后,该内部核查报告被另案当事人申请调取,律师一度面临是否违反保密义务的质疑,所幸经交涉未被采纳。


此案揭示的第一个陷阱,是保密义务与如实提供证据之间的冲突。《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委托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又划定了证据处置的红线。合规整改中,律师往往需要对企业过往违法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形成书面记录。这些记录一旦失实或处置不当,既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也可能因泄露委托人秘密而被追责。实务中的安全做法是,内部核查报告仅用于合规整改目的,明确标注保密属性,避免将可能自证其罪的细节不加甄别地固定为书面证据。


第二个陷阱更为隐蔽,即合规顾问与辩护人角色混同带来的独立地位丧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律师常同时承担辩护人和合规顾问双重职能,从一方面说要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另从一方面说要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计划并接受监督评估。若将两者完全绑定,律师可能被迫在合规计划中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为追求“通过验收”而默许企业进行形式化整改。前述周某某案中,辩护律师坚持将合规整改方案与辩护意见分轨运行,合规部分由企业合规专员牵头、律师仅提供法律意见,避免了角色冲突。这一点对建工企业特别重要,因为工程招投标合规涉及大量历史项目清理,一旦律师深度介入制作台账,后续若发现台账失实,连带风险难以切割。


第三个陷阱是虚假整改的连带责任。2024年某地检察机关通报的一起案例中,一家建筑企业为通过合规验收,伪造了投标审批流程记录,代理律师未实质性核查即签署合规承诺书。后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抽查发现,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约谈,企业合规考察资格亦被撤销。这里涉及《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扩大适用风险,以及律师因出具不实法律意见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对建工领域而言,招投标环节的合规整改不能停留在制度上墙,必须落到项目档案、资金流水、人员权限等可验证的节点上,律师的核查记录本身也应留存完整工作底稿。


从行业启示看,建工领域刑事合规的复杂性在于业务链条长、历史遗留问题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律师介入时,应当先说完成三项基础工作:其一,明确受托事项边界,是纯辩护、纯合规顾问,还是两者兼有,并在委托协议中写清;其二,对可能涉及自证其罪的材料,坚持由企业自行整理,律师仅作法律定性判断,不直接制作证据;其三,合规整改方案必须与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匹配,避免作出无法履行的承诺。


刑事合规不是律师的免责通道,而是一项高风险的精密作业。在建工行业招投标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律师既要帮助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更要守住自身执业安全的底线。唯有厘清角色、隔离风险、留存底稿,才能在合规业务中行稳致远,真正实现当事人利益与律师执业安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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