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强制执行胜诉收费:从一起千万级佣金纠纷看风险代理的边界

本文以一起千万级房产佣金强制执行案为切入点,分析房产律师在强制执行阶段收取胜诉收费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边界,探讨风险代理合同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规则、收费合理性认定及···

一套位于上海陆家嘴的核心区写字楼,一场历时四年的居间合同纠纷,一笔高达1200万元的胜诉酬金。当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律所账户时,这起案件在房产律师圈内引发的讨论,早已超出个案本身——它触及了一个长期模糊的地带:房产律师在强制执行阶段收取胜诉收费,究竟依据何在,边界又在哪里。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2021年,某外资基金计划出售其持有的上海某商办物业,与一家本土中介机构签署了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若中介方在约定期限内促成交易,可按成交价的1.2%收取佣金。此后,中介方引荐了买家,买卖双方经过多轮尽调与谈判,最终以9.8亿元成交。但是基金方在交易完成后,以“买家系自行接触”为由拒绝支付佣金。中介方委托上海某专注房地产争议解决的律所提起诉讼,并签署了风险代理协议:前期收取基础费用15万元,若胜诉并实际执行到账,再按实际回款的8%收取风险代理费。


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中介方的主要诉求,判决基金方支付佣金及逾期利息合计约1176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基金方在境外的母公司试图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抽逃境内资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代理律师随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启动跨境资产调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对基金方境内关联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最终,在执行立案后第11个月,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按约定,律所收取风险代理费约94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深入剖析,不在于金额之大,而在于它集中暴露了房产律师在强制执行阶段收取胜诉收费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其一,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是否涵盖执行阶段。《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但该办法并未明确将“执行阶段”单独列出。实践中,不少律所将诉讼与执行打包约定风险代理,也有委托人在执行到位后以“执行阶段不属于诉讼代理”为由拒绝支付。本案中,法院在审查律所提交的风险代理合同后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及再审程序”,且执行回款是风险代理费的实际计费基数,律所的执行工作与回款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支持了律所的收费主张。


其二,房产类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与收费合理性的认定。房产案件执行往往涉及查封、评估、拍卖、以物抵债、腾退交付等多个环节,尤其是商办物业,还可能涉及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税务承担等复杂问题。本案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完成了对基金方境内三家关联公司的股权穿透调查,并成功说服法院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采取冻结措施,这才迫使基金方回到谈判桌。法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执行阶段的律师工作并非“程序性附随”,而是实现债权的关键环节,按回款比例收费具有合理性。


其三,胜诉收费与“实际回款”的绑定关系。风险代理的核心在于“风险”二字。若案件胜诉但执行不能,律所是否还能收取风险代理费?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实际回款金额”,而非“判决金额”。这也提醒委托人在签署风险代理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执行不能时的费用处理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房产律师强制执行胜诉收费:从一起千万级佣金纠纷看风险代理的边界

从行业视角看,这起案件对房产律师和委托方都具有参考价值。对律师而言,风险代理合同应当尽可能细化执行阶段的代理事项、工作标准与收费节点,避免使用“打包价”“全包”等模糊表述。对委托方而言,选择风险代理并非“零成本”,执行阶段的律师投入同样需要合理对价,关键在于费用与结果是否匹配。


房产律师的价值,在强制执行阶段往往才真正显现。一纸判决若无法兑现,对当事人而言只是一张盖了红章的白条。而当律师通过专业调查、精准施策推动判决落地时,其收取的胜诉收费便不再是“额外成本”,而是债权实现的必要对价。这或许才是风险代理制度在房产执行领域最朴素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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