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台上的“无间道”:当原告律师为被告做辩护

一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却因原告代理律师的“双重身份”而暗藏玄机。本文通过剖析一起由某省高院终审判决的真实案件,揭示部分接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暗通款曲···

开庭前三分钟,原告方的证据突遭“意外”丢失,关键证人临时反水,而坐在原告席上的律师,却在法庭辩论环节数次替被告“圆场”。这不是影视剧本,而是某省高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真实片段。当法庭最终查明:原告聘请的代理律师,早在开庭前就已秘密接受被告方支付的“顾问费”,并按约定“配合演出一场败诉”,整个庭审成了一场精心编排的骗局。这件案子在2025年法律圈引发强烈地震,它触碰的,正是接案律师职业伦理中最敏感的那根弦:当委托人将全部信任交付,律师却在暗处将这份信任兑换成了对价。


案情回溯至2023年。某民营建材公司与一家大型国企签订供货合同,总标的额达八千余万元。因国企拖欠三分之二货款,建材公司起诉并聘请了当地一位颇具名望的商事律师刘某。表面看,刘某代理思路清晰、证据组织充分,庭审前半程攻势凌厉。但转折出现在第二轮质证:被告方突然出示一份“补充协议”,声称原合同已对付款条件作过变更。这份协议的真伪成为焦点。蹊跷的是,刘某对这份从未见过的文件未申请鉴定,反而当庭表示“原告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不排除有人擅自签署”,主动为被告的举证铺路。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补充协议,判处建材公司败诉,仅获少量货款。


建材公司上诉后,新代理律师在调取卷宗时发现端倪:被告方在开庭前一周,曾向刘某个人账户转账六十万元,名目为“咨询费”。更致命的是,刘某在庭前会议的录音中,曾向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你们放心,该松的地方我不会紧”。二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一审判决因存在虚假诉讼成分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而刘某本人,则因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关于“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并全额退还律师费。


庭审台上的“无间道”:当原告律师为被告做辩护

这起案件的法律争议核心,不在于合同本身,而在于代理律师的“忠诚义务”被明码标价。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受托人,其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高度信任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一旦在代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形成利益输送,其法律行为便不再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延伸,而是对委托人权利的背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多次强调,诉讼代理人故意隐瞒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并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不发生预期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不仅在说实在的违背了忠实义务,更在程序上通过虚假质证、放弃鉴定权利等消极手段,主动制造“败诉结果”,这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失职”,构成了对诉讼秩序的恶意破坏。


这起骗局给行业带来的思考是多层面的。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律师不能只看表面的“人脉”或“胜诉承诺”,更应审慎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利害冲突。实务中,部分律师身兼多家公司顾问,或与对方代理人存在师生、前同事等隐秘关联,这些关系若不主动披露,极易成为代理过程中的隐患。对于律师同行,该案是一记重锤: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执业之本,一旦破窗,不仅可能导致个案败诉,更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近三年,全国已有超过二十起类似案件被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处罚力度从警告、罚款到吊销执业证书不等。这提醒每一位接案律师,案源压力不是突破职业底线的理由,任何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的“操作”,终将在法律与业界的双重审视下无处遁形。


回到那个庭审现场。当法官最终认定刘某的代理行为无效时,建材公司代表留下了一句话:“我们以为是在请帮手,没想到是请了个卧底。”这句话道出了无数受害当事人的切肤之痛。诉讼本应是正义的载体,但当代理席上坐着“双重身份”的人,法律的天平便会倾斜。所幸,法律赋予了受骗方纠错的武器,也给了背叛者应有的惩戒。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守住对委托人的那份忠诚,不是在履行义务,而是在守护这个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石。这块基石一旦碎裂,再华丽的胜诉判决,也终究但是是海市蜃楼。

文章版权声明:专注为各类客户提供高品质、专业化、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