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合伙人工伤认定:一场关于身份与权利的法律博弈

创始合伙人工伤认定争议频发,核心在于“合伙人”身份与“劳动者”身份能否并存的认定问题。本文通过一起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脑溢血工伤索赔案例,分析股权身份与事实劳动关···

创业维艰,九死一生。当一位创始合伙人为了项目呕心沥血、甚至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他能否像普通员工一样,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成为一场关于身份认定与权利边界的激烈博弈。笔者近期接触到的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正揭示了这场博弈中的核心法律陷阱。


该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系某科技初创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之一,占股30%,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他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曾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初,李某某在连续加班数日后,于公司会议室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虽保住性命,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事后,李某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遭遇了第一个难题:公司出具证明,坚称李某某是“合伙人”而非“劳动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争议极具代表性。实践中,创始合伙人往往身兼多重身份:既是公司的股东、决策者,又是具体业务的执行者。部分企业出于节约成本或规避责任的考虑,常以“合伙人”身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简言之,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非股东身份本身。


承办该案的律师团队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李某某持有公司股份,但其日常工作完全受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需向执行董事汇报工作,且其工资以固定月薪形式发放,并未因股东身份而免除任何作为员工应尽的义务。律师团队据此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包括工资银行流水、内部审批单、加班记录等在内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某与公司之间同时存在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二者并不当然排斥。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第二个法律陷阱接踵而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因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但公司方面抗辩称,李某某作为创始合伙人,对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明知且同意,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该项权利。


这一抗辩看似有理,实则无法成立。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属于公法范畴,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单方意愿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例中已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76万元。该案也为众多初创企业敲响了警钟。


透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创始合伙人工伤认定背后的核心法律逻辑:股权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可以并存,工伤认定看的是实际用工管理状态,而非一纸合伙协议。“合伙人”称谓并非规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护身符”,反之,若创始合伙人深度参与日常经营,接受公司管理,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这一法律风险尤其值得警惕。许多创始团队在创业初期,往往将精力集中于产品打磨与融资,忽略了合规用工的底层建设。他们倾向于将核心成员统一冠以“联合创始人”头衔,以股权激励代替工资社保,却不知这为日后的用工纠纷埋下了巨大隐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仅面临高额赔偿,更可能因负面舆情和内部矛盾动摇创业根基。


法律从不苛责创业者的勇气,但也不会豁免其应尽的义务。对于企业法务和创业者而言,与其在事故发生后卷入旷日持久的认定纠纷,不如在创业之初即规范用工管理:对确属股东但参与经营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对仅以股东身份投资、不参与日常管理的投资人,则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其非员工地位。厘清这层身份关系,既是保护创始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企业长远发展构筑一道坚固的法律防火墙。


创始合伙人工伤认定:一场关于身份与权利的法律博弈

权利与责任往往一体两面。创始合伙人站在创业舞台的聚光灯下,享受着股权增值的收益,也应正视劳动者身份所带来的法律保障与义务。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理顺身份关系,创业的航程才能在风浪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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