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人身损害:风险、责任与行业底线

本文以2024年某省级高院终审的律师人身损害纠纷案为切入点,探讨拆迁律师在依法履职中遭受人身侵害时的责任认定问题。通过分析“直接侵权人赔偿+用人单位补充责任”的司法逻···

拆迁维权,常被视为法律实务中对抗性最强的领域之一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博弈陷入僵局,代理律师往往成为矛盾焦点的承受者。近年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遭遇人身威胁、围攻,甚至暴力伤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使得“拆迁律师人身损害”逐渐从个案隐痛上升为行业公共议题。


这一议题不仅关乎律师个体的执业安全,更直接触及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伦理与责任边界。当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时遭受人身损害,究竟应当如何定性?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乃至精神损害,责任由谁承担?2024年,某省级高院终审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注脚。


该案中,某知名律所拆迁法律事务部律师李某,代理某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数十户被征收人。项目推进至腾退阶段,因补偿标准争议,部分被征收人情绪激动。在一次由李某组织的法律说明会上,一名未签约住户王某因对律师“劝签”行为不满,认为李某“勾结政府”,遂纠集多人对李某进行围攻殴打,导致李某左臂骨折、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十七日,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续康复费用共计四万三千余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因执行律师职务受到第三人侵权,其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王某承担并无异议,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律所是否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受伤系第三人王某故意侵权所致,与律所指派工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李某要求律所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改判则体现了更精细的法律适用逻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此案系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属于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人身损害”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指派律师前往矛盾激烈、风险较高的现场开展法律工作,理应预见潜在的人身安全风险。其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提示、安保协助或购买相应执业保险,在风险防控和职业安全保障上存在一定管理缺失。尽管律所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基于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律所在王某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圈内引发了强烈共鸣。它并未将律师执业风险简单归咎于个人,也未绝对化地苛责律所,而是通过“直接侵权人全额赔偿+用人单位补充责任”的递进结构,厘清了多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逻辑。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无疑是一份务实的“维权指南”:遭遇人身损害时,不仅要搜集侵权证据,更应审查律所是否履行了风险提示、安全保障等义务。对于律所管理者而言,这则案例敲响了警钟——业务扩张不能以牺牲执业安全为代价,建立系统性的风险评估机制与执业保险保障,已非可选项,而是必需品。


拆迁律师人身损害:风险、责任与行业底线

更深层次看,该案为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拆迁律师的职责在于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化解矛盾,而非激化冲突。当律师在依法履职时成为泄愤对象,法律若不能给予充分救济,受损的将不仅是律师个人,更是整个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一段说理值得铭记:“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人身权利。执业环境的安全,是法治社会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石。”


拆迁战场上的刀光剑影,不应成为律师执业的常态底色。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身安全得到更周延的保障,法律的天平才能更加平稳地落地,公平正义的最后呢一公里也才有了最坚实的守护者。这起案件所确立的责任认定思路,无疑为行业构筑了一道更为坚固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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