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科技公司创始人对赌回购纠纷再审改判案为切入点,剖析投融资交易中“抽屉条款”的效力风险,从缔约程序、信息披露、商业实质三个维度提出企业法务的合同管理策略与···
一家年营收过亿的科技公司创始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并未在意那份仅有半页纸的《补充协议》啦。正是这份被业务团队随手夹进文件堆的“抽屉条款”,在三年后公司上市进程受阻时,让他面临近八千万元的个人连带回购责任。该案经某知名律所商事争议团队代理,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实现改判,成为2024年公司法领域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
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投资方与创始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了标准的业绩对赌条款,但那份《补充协议》将回购触发条件从“未完成IPO”悄然扩展为“未完成IPO或任一年度净利润下滑超过30%”。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补充协议有效,创始股东应承担回购义务。代理律师在再审申请中抓住了两个关键点:其一,补充协议签署页仅有创始股东签字,缺失公司盖章,而主协议明确约定“任何补充约定须经公司盖章确认”;其二,投资方在尽调报告中已知悉该年度净利润下滑系因一笔一次性资产减值计提,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补充协议中并未设置任何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补充协议实质变更了主协议的核心商业条款,在形式上不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在实质上构成对创始股东个人财产的重大处置,投资方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撤销原判,驳回投资方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在PE/VC圈引发不小震动,不少机构开始重新审查手中类似“抽屉文件”的效力风险。

作为长期从事公司法务与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我关注的不只是判决结果本身。这个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三个认知盲区。
第一个盲区是“签字即认可”的朴素认知。许多创始人认为,只要自己签了字,无论文件多么苛刻都得认。但从法律技术层面看,签字只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合同是否生效、条款是否可撤销、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都需要结合缔约过程、信息对称程度、商业惯例综合判断。本案中,代理律师正是跳出了“签字有效”的单一思维,从缔约程序瑕疵和实体公平两个维度找到了突破口。这提示企业法务在审查历史融资文件时,不仅要看签没签字,更要看签约流程是否规范、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第二个盲区是对“抽屉文件”法律性质的误判。不少企业习惯将核心商业条款放在主协议中,而把特殊安排塞进补充协议甚至备忘录,以为这样可以“灵活处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穿透式审查交易的整体安排。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对创始人个人重大权益的处分,却未给予合理提示和充分考虑期,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概率正在上升。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建立统一的融资文件台账制度,将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纳入同一审查流程,远比事后诉讼更有价值。
第三个盲区是过度依赖“对赌公式”而忽视商业实质。业绩对赌的本意是为了解决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而非惩罚工具。当对赌条件设置得过于机械,不考虑行业周期、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等变量时,对赌协议就可能异化为压垮创始人的最后一点一根稻草。优秀的法务和律师应当具备“商业翻译”能力,把商业条款中的潜在歧义翻译成清晰的法律边界,在交易设计阶段就预留好退出通道和争议解决预案,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后才去争论条款含义。
这个案件给法务同行的启示是多层次的。从合同管理角度看,应当建立融资文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任何补充、变更、豁免都需经与主协议同等严格的审查程序。从争议解决角度看,当企业陷入类似纠纷时,不要被“白纸黑字”吓退,应第一时间组织专业律师对缔约背景、信息披露、条款公平性进行系统性法律审计。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创始人应当认识到个人连带责任条款的杀伤力,在签署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而非仅依赖投资方提供的文件模板。
法律服务的价值,往往不在于打赢一场官司,而在于帮助企业在源头上少埋一颗雷。那位创始人在再审胜诉后对代理律师说了一句话:“如果三年前有人告诉我这份补充协议可能无效,我可能根本不需要打这三年官司。”这句话值得每一位企业法务和执业律师深思。普法宣传的意义也正在于此——让更多人知道权利边界在哪里,让更多纠纷消解在诉讼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