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律所代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客户评价与名誉侵权的法律边界,结合近年类案裁判逻辑,探讨法律服务市场评价机制的完善路径,为律师及客户提供实务参考。
一场因“差评”引发的名誉权官司,正在重塑法律服务市场的评价规则。
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近日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案件起因并不复杂:一位客户在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一起标的额过亿的合同纠纷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在多个社交平台连续发布十余条帖文,措辞激烈,称该律师“收钱不办事”“专业能力堪忧”“庭审现场被对方律师碾压”。帖文迅速发酵,部分被法律类自媒体转发,该律师的个人声誉与律所的品牌形象遭受重创。
律所方面多次沟通无果,最终选择起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客户对法律服务结果的不满可以理解,但评价已超出合理批评的边界,使用大量贬损性、侮辱性言辞,且捏造“庭审现场被碾压”等虚假事实,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告则辩称,其作为消费者有权对服务进行评价,所述系主观感受的表达,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发布的部分帖文中确实存在“骗子”“毫无职业道德”等侮辱性词汇,且“被对方律师碾压”等描述与庭审笔录记载的实际情况不符。法院认为,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批评、评论,应当基于真实事实,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职业声誉,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判决被告删除相关帖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三万八千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法律圈广泛讨论,在于它触及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客户评价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从法律层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也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两种权利并非非此即彼,关键在于评价行为是否越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三个维度进行审查:一是评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二是言辞是否超出合理批评范畴,三是发布渠道与传播范围是否适当。本案中,被告的败诉并非因为“给了差评”,而是因为差评中掺杂了虚假事实与人格侮辱。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个例。近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出现多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呈现出较为一致的裁判逻辑: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发表批评意见,即使言辞尖锐,通常不认定为侵权;但若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借评价之名行恶意诋毁之实,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某头部律所官网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客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该律师伪造证据”的虚假指控,被法院判令赔偿律师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元。该案判决书特别指出,律师职业声誉是其执业根基,虚假指控对律师造成的损害远甚于一般行业。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案件的密集出现,折射出法律服务市场评价机制的深层矛盾。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其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状况、法官裁量尺度等,并非律师单方能够决定。客户以“败诉”为由否定律师的全部工作,本身就不尽客观。但二来,律师行业长期缺乏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客户在遭遇服务不满意时,往往只能诉诸社交平台,情绪化表达在所难免。
强制执行客户评价,并非要压制客户的批评权利,而是要为评价行为划定法律边界。对于律师而言,面对差评,先说应当区分是合理批评还是恶意诋毁。若属前者,虚心接受、改进服务;若属后者,则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客户而言,评价法律服务时应当基于真实经历,就事论事,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否则可能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
这起案件终审判决后,该律所将判决书全文在其官网公布,并附上一段简短说明:“我们尊重每一位客户的评价权利,也珍视法律赋予我们的维权武器。愿每一次评价都基于事实,愿每一次维权都回归理性。”这段说明,或许正是法律服务市场走向成熟的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