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餐饮连锁企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点,分析公司法务在诉讼中主导事实梳理与策略制定的实务价值,提出法务应做案件“第一责任人”而非“中转站”,并从证据···
企业法务代理公司出庭,早已不是新鲜事啦。但从近三年法律圈的讨论看,一个尴尬的现实反复被提及:不少公司法务在诉讼中沦为“传声筒”——把案件全盘交给外部律师,自己只负责盖章、转材料、等结果。真正能在法庭上打出漂亮仗的法务,往往有一个共同点:把自己当成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而非程序上的“中转站”。
某省高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颇能说明问题。原告是一家经营十余年的区域性餐饮连锁企业,被告则是其前区域加盟商在解约后另起炉灶,不仅继续使用高度近似的店招、菜单版式,还注册了与原告字号近似的企业名称。原告委托外部律师提起诉讼,但公司法务负责人全程主导了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抗辩称双方曾签署过一份“过渡期使用许可”,主张其使用行为有合同依据。这份文件确实存在,但系当年加盟合同附件中的一份框架性文本,语义模糊,被告据此做扩大解释。
法务团队没有把这份文件的解释权完全交给外部律师。他们调取了当年签约时的往来邮件、加盟商培训手册、区域经理巡店记录,梳理出原告从未实际授权被告在解约后继续使用品牌标识的完整证据链。更关键的一步,法务在庭前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合同条款目的解释说明”,将附件条款放回加盟体系的整体商业逻辑中阐释——该条款仅针对合同存续期间的装修过渡,而非解约后的品牌使用。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解释路径,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的启示不在于法务比律师更懂法律,而在于法务掌握着外部律师难以快速获取的“商业语境”。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往往要靠企业内部的历史事实、商业惯例和履约习惯来填充。法务身处企业之中,对这些事实的敏感度和调取能力,是诉讼胜负的隐性变量。把案件完全外包,等于主动放弃了这一优势。
从实务角度,法务参与诉讼至少有三个层面可以发力。其一,在事实梳理阶段,法务应主导完成“证据地图”的绘制,明确哪些事实有书面载体、哪些需要证人证言、哪些依赖对方举证责任分配,而非简单罗列材料。其二,在法律策略阶段,法务应与外部律师就请求权基础进行对赌式讨论,即假设对方提出某种抗辩,己方是否有预案。前述商标案中,法务恰恰预判了被告会拿“过渡期许可”做文章,才提前组织了目的解释的证据。其三,在庭审环节,法务对商业逻辑的熟悉可以辅助律师完成交叉询问和法庭陈述,尤其在涉及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的争议中,法务的现场补充往往能起到“点睛”作用。
当然,强调法务的主导作用,并非否定外部律师的专业价值。复杂案件的程序驾驭、法律检索的深度、庭审对抗的经验,仍是外部律师的强项。理想的状态是“法务管事实与策略,律师管程序与表达”,二者形成互补而非替代。那些打输了的案子,问题常常不出在律师不够专业,而出在法务把“委托”理解成了“甩手”。
对法务同行而言,诉讼经验的价值也不止于个案胜负。每一起案件都是对企业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品牌授权体系的压力测试。前述商标案的根源,在于加盟合同附件条款起草时留下了模糊空间,解约后的品牌退出机制未作清晰约定。法务在诉讼中踩过的坑,应当反向输入到合同模板和合规流程的迭代中。这才是法务打官司区别于纯诉讼律师的独特价值:不仅解决纠纷,更在纠纷中修复制度。
企业法务站上法庭,拼的不是谁更会背法条,而是谁更懂自己企业的商业逻辑,加之愿意为这份理解投入足够的时间与心力。把案件当成自己的事,证据会说话,策略有根基,判决结果自然多一分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