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某律所创始合伙人因签发律师函被控敲诈勒索、最终获不起诉的真实案例为切入,分析律师函在虚假诉讼罪与敲诈勒索罪语境下的刑事边界,提出“事实基础—合法诉求—手段···
一封律师函,何以将律所创始合伙人推向刑事被告席?过去三年,法律圈讨论最多的不是律师函怎么写,而是律师函发出去之后发生了什么。从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因代理一起股权纠纷,以涉嫌“虚假诉讼”被立案调查,到多地出现当事人反过来控告对方律师“敲诈勒索”的极端个案,律师函这一常规非诉工具,正在成为刑事风险的策源地。尤其对创始合伙人而言,签发律师函往往既是商业决策也是法律判断,一旦越界,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远比想象中模糊。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在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罪名的适用上逐步收紧,强调区分“维权过度”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司法态度的转变,直接影响了律师函行为的定性逻辑。某省级高院在2024年一起典型案件中明确:律师接受委托发送催告函,即使诉求金额存在争议,只要具备基本事实依据且未实施威胁、要挟手段,不应轻易以敲诈勒索论处。该案被告系一家中型律所创始合伙人,代理某建材供应商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催讨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函件中列明了诉讼、财产保全等后续措施。开发商以“以举报偷税相要挟”为由报案,侦查机关一度以敲诈勒索立案。辩护人提出,函件中提及的税务问题系委托人另行提供的线索,律师仅作转述且未附加任何交换条件,核心诉求始终围绕合同债权。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正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及胁迫手段的充分证据”。这一案例在业内流传甚广,其价值不在于结果,而在于揭示了律师函刑事风险的三个审查维度:诉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目的是否指向合法债权而非额外利益。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律师函本身是意思表示载体,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但其可能构成特定犯罪的客观行为。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象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函作为诉前催告,若基于虚构法律关系起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准备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威胁或要挟”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结合,律师函中常见的“将向主管部门举报”“将申请财产保全”“将向媒体披露”等表述,若与索要明显超出合法债权的金额挂钩,便可能滑向犯罪构成。实践中,创始合伙人常面临两难:函件措辞过于温和则失去施压效果,过于强硬则触碰红线。关键在于建立“事实基础—合法诉求—手段比例”的三段式审查机制,将律师函定位为权利告知而非心理强制。
对律所管理者而言,这一风险还涉及单位犯罪与执业责任的双重维度。创始合伙人的签发行为若被认定为律所意志,可能触发单位犯罪条款;同时,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律所对函件负有审核义务。近年多家律所在内部合规中增设“律师函分级审核”制度,对涉及刑事控告、行政举报、媒体披露等敏感表述的函件,要求两名以上合伙人联签,并留存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底稿。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它并非削弱律师函的效用,而是将风险控制前置,避免函件成为对方反制律所的“证据”。
律师函的本质是沟通,而非威慑。创始合伙人的专业判断,应当体现在对事实的审慎核查和对法律边界的清晰认知上。一封经得起刑事审查的律师函,恰恰是最有力量的律师函——它不依赖威胁,而依赖事实与法律的确定性。当行业讨论从“如何写得狠”转向“如何写得稳”,律师函才能真正回归其制度功能,律所也才能在执业风险与客户利益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