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股权转让纠纷中日益高频出现的对赌回购问题,以一起历经最高法提审改判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回购权行使期限、权利滥用认定及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实务裁判动向,为···
一家初创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老周,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五年前签下的股权转让协议,会在公司估值翻了十倍之后,变成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刃啊。对方股东以对赌失败为由,要求老周按年化15%的利率回购全部股权,本息合计高达一点七亿元。而老周手里那份看似普通的协议,却在管辖条款里埋了一个跨省诉讼的伏笔。这起标的额巨大、涉及新型“业绩补偿+股权回转”双重机制的纠纷,最终由北京某知名律所的公司法团队接手,在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逆转后,于2024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确立了“对赌回购权行使期限受合理限制”的裁判规则,在投资圈和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
老周的案子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私募股权市场进入退出高峰期,股权转让纠纷的形态早已从单纯的“钱货两清”演化成复杂的商业博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各地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围绕“股权代持效力”“明股实债认定”“对赌条款触发条件”的争议数量激增。尤其是在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后,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等新规落地,让很多存量协议的履行产生了全新的解释空间。老周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回购触发条件——“公司未能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IPO且净利润不低于八千万元”——该条件是否因商业环境剧变而失去适用基础,以及回购权的行使是否已超过合理的除斥期间。

代理老周一方的律师团队在梳理案件时发现,对方股东在2024年3月便已知晓公司上市受阻,却在观望公司后续融资进展半年后,于2024年9月才正式发出回购函。这期间,公司恰好完成了一轮由国有产业基金领投的B+轮融资,老周个人并未套现离场。律所合伙人林律师在策略会上提出,不能被动纠缠于对赌失败的事实认定,而应主动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不得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论证对方是在亲眼看到新投资人给出更高估值后,才选择“以旧协议行权”来攫取额外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权利滥用。
一审法院采纳了对方观点,认为合同白纸黑字,触发条件已经成就,回购义务无可推卸。老周一度萌生放弃抵抗、接受分期回购方案的想法。但林律师团队并未气馁,他们调取了对方投资机构在2024年半年度内部投委会的会议纪要传真件,其中明确记载着“暂不行权,观望国资进入后估值锚定效应”等字样。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将对方的内心真意暴露于法庭之上——行权并非出于对老周偿债能力恶化的担忧,而是精准计算后的套利选择。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权利人长时间保持沉默且以行为表示接受条件继续成就,再行主张回购,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示范意义,远不止于为老周个人解除了沉重的债务枷锁。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它提醒我们在起草股权转让及对赌条款时,务必明确回购权的行使期限,或者约定“视为放弃”的默示条款,避免留下无限期悬而未决的法律状态。对于律师同行来说,该案提示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仅做文义解释的形式主义推理,更要善于挖掘当事人缔约后的履约行为、商业沟通记录等动态事实,用以对抗僵化的合同文本。而对于关注股权投资的公众来说,老周的遭遇也是一次生动的风险教育:融资协议中的每一个数字和期限,都可能在未来成为决定公司控制权归属的生死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判判决中特别强调,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契约精神,但契约自由的边界在于不得损害交易安全和公平秩序。当回购权人发现条件成就后,长期不行权反而利用时间差观察市场走向,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法律必须对信赖合同关系稳定的相对方给予保护。这一逻辑,与近两年各地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后新发现债务承担”纠纷中倾向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裁判思路一脉相承,反映了司法系统在复杂商事环境中寻求实质公平的坚定立场。
股权转让从来不是一场当场结清的买卖,而是一段需要双方持续恪守承诺的旅程。老周案尘埃落定后,他专门向林律师团队赠送了一方刻有“明理致用”的铜镇纸。那家律所后来在内部复盘报告中写道:好的合同律师,既要洞察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更要有勇气在条款失灵时,守护法律最根本的诚信价值。当旧规则遭遇新现实,专业的价值恰恰在于,既不轻言推翻契约,也不放任契约成为巧取豪夺的工具。这种平衡的智慧,或许才是股权转让领域最值得珍视的行业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