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改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法律顾问费在股权交易中的成本归属问题。法院将转让方为交易聘请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纳入“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成本范···
一起标的额但是千万的股权转让纠纷,因一笔六十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由谁承担,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省高院,最终判决结果让不少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直呼意外罢了。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细说,并非因为金额巨大,而在于它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实务盲区:当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时,转让方为完成交易所聘请的个人法律顾问所产生的费用,究竟属于交易成本,还是属于应被覆盖的税费范畴?
案件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某科技公司创始人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家产业投资机构,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完成后,王某向受让方主张其聘请律师起草、审查交易文件所产生的六十万元法律顾问费,认为该费用属于“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成本,理应落入约定范围。受让方则抗辩称,税费与顾问费性质迥异,协议并未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的律师费,且该费用系王某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支出,与受让方无关。
一审法院支持了受让方,认为税费有法定种类,法律顾问费不在其列。二审维持原判。转折出现在再审阶段。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文字表面,而应结合交易目的、商业惯例和诚信原则综合判断。案涉协议使用“税费”一词,但并未以“税”字限定范围,且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聘请法律顾问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属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达成的合理支出。最终,法院改判受让方承担该笔法律顾问费中的合理部分。
这一判决的示范意义在于,它打破了“税费”与“服务费”之间非此即彼的机械划分。在商事交易中,股权转让从来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包含尽职调查、文件起草、交割安排、价款调整等一系列复杂环节。转让方聘请法律顾问介入,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客观上也在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具有交易共同成本的属性。省高院的裁判逻辑,实际上将这部分费用纳入了“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扩张解释之中。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该案还涉及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的反向适用。协议由受让方提供,其中“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系受让方主动写入的优惠性条款,旨在促成转让方接受交易。当条款含义存在争议时,提供方应当承担表述不清晰的不利后果。再审法院将这一规则与合同目的解释相结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裁判说理链条,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但真正值得实务界关注的,是这一判决对个人法律顾问在股权转让中角色定位的重新审视。长期以来,个人法律顾问服务在股权交易中往往被归类为“转让方自用成本”,与审计费、评估费并列,由委托方自行消化。但股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决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鸿沟。转让方顾问的工作成果——如权属核查、债务披露、合规审查——实际上为受让方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了交易后的纠纷概率。将这部分费用在合理限度内纳入交易成本分担,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成本分配逻辑。
当然,判决并未走向另一个极端。再审法院强调,仅“合理部分”可获支持,且需有实际支出凭证和必要性说明。这意味着,转让方不能将日常常年法律顾问费、与本次交易无关的咨询费或明显超出市场标准的费用一并打包主张。实务中,若希望此类费用在争议中获得支持,转让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的承担主体,而非笼统使用“税费”一词;即便使用概括性表述,也应在交易过程中保留费用明细、服务记录和必要性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对于正在或即将进行股权转让的当事人而言,这一案例提供了三条可操作的启示。其一,协议条款的用语应当尽量精确,“税费”与“费用”宜分项列明,避免事后解释争议。其二,若受让方确实希望吸引转让方接受交易,可主动将转让方合理的顾问费用纳入交易成本,以此换取更顺畅的交割和更少的后续纠纷。其三,个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区分“为交易服务”与“为委托人个人服务”的边界,前者具备纳入交易成本讨论的空间,后者则应由委托人自担。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个人法律顾问在股权转让中的费用标准,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各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场调节价。但比“多少钱”更重要的,是“谁买单”这一前提性问题。当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在协议中写入概括性成本承担条款时,司法裁判正在用个案逐步勾勒出交易成本的合理边界。这条边界的一端是契约自由,另一端是公平分担,而法律顾问费恰好站在两端之间,考验着协议起草者的预见力和裁判者的解释智慧。
